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陳淑春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被 告 周素華
賴斯迪賴曉迪前列周素華、賴斯迪、賴曉迪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公證書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1,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費新臺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