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張智鈞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指派)被 告 陳玉梅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指派)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下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就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623,700元(計算式:141×25,700=3,623,700元)。另就移轉房屋所有權部分,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鑑價報告、拍賣或當初購買契約等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查報系爭房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房屋價額合計上揭土地部分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房屋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移轉房屋部分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合計系爭土地價額為5,27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51,272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