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詹帛霖被 告 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訴訟代理人 林鴻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木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