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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高秀玉被 告 蔡淑娥

葉菊子張信雄王麗琴張榮基賴張時上 一 人輔 助 人 賴翠芬

張富美張秋子張美代張春美張九妹張華美謝雅竹張祐瑄張雪瑛張小慧張筱玲張敏娟張雪芹張淑真張淑誼張俊宏張龍威張龍騰陳謙治陳素鑾王永琪王永成王永昌王永志上列當事人間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案由:辦理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