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陳雅珍
陳金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闕言霖律師被 告 鍾添平
黃俊豪上列當事人間酌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3,000元,尚應補繳4,8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裁定,漏未扣除已繳調解費,爰撤銷原裁定,並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