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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林希典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原民法扶律師)被 告 詹明合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72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製作分配表其中次序3被告分配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0,055元之部分,應予剔除,並確認該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