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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甘宥森被 告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一、上列當事人間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1,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確認本件係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抑或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是否曾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