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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陳黃緒偉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告 陳緒英上列當事人間排除所有權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即刻自坐落於花蓮縣○○鎮○○里○○○街○○號之建物遷出,前項聲明,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自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77條之12規定,扣除上揭已繳聲請費後,暫先繳納新臺幣16,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案由:排除所有權侵害
裁判日期: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