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陳定澧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效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6日發包「立霧溪事業區第61~67林班違規租地強制拆除廢棄物清運」工程與訂立勞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內容,依其權利義務內涵,非單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則核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裁定意旨參照),然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13,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效力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