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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1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裁判案由:召開都市計畫會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