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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號原 告 陳定澧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效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明確及特定之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並不明確,且全係以問號終結之疑問句,致本院無從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效力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