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號原 告 張仲仁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鄭道樞律師張慶昇被 告 吳姵瑩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指定民國110年1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因停止事由消滅(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7號確認增建物所有權等事件經判決確定而終結,有該案卷宗可稽),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本件指定民國110年1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兩造如有其他主張或證據調查,請於109年12月24日前向本院提出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