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唐李瓊仙訴訟代理人 唐萍翠被 告 唐志弘

唐志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30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