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周惠竹被 告 王森

于延平鮑佩晴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以109年度花補字第399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