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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訴訟代理人 張宜婕

黃信偉被 告 蔡月雲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