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4號原 告 花亦如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被 告 王朝毅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確定,有原告提出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