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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民宗

陳秀娥陳添發劉雲娥陳芝琦陳苡加即陳芝斐沈貴珍沈倍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