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陳建維被 告 黃鈺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查報,即應暫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09年1月22日送達。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三、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裁判日期: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