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趙守文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宋宏信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宋宏信破產事件,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件:
一、應補正相對人宋宏信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見後附法條)計算應繳聲請費用,如有不足,應自行繳納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提出相對人宋宏信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提出相對人宋宏信之財產清冊,並就聲請人已提出之財產清單所列財產列出其交易市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評估出售可能性。
四、提出相對人宋宏信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之內容注意事項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交易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並就其上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相對人宋宏信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之內容注意事項如下:
(一)就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詳為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等情形(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說明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
(二)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或名稱(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送達地址、聯絡方式、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如相對人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相對人如有積欠其他稅款、罰款,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提出相對人宋宏信之債務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內容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附上全體債務人正確姓名或名稱(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二)應說明債務之性質、數額、債務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有無擔保或保證等,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相對人與其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