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34號聲 請 人 張晋杰相 對 人 陳雪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車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張晋杰與相對人陳雪梅間返還機車事件,雖據本院定期通知兩造到場調解,惟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有民事報到單乙紙在卷可參。是依當事人之狀況,當事人未到場顯不能調解或無調解成立之望,本院依首揭規定駁回調解之聲請並依法續行審理程序。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