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40號聲 請 人 沈小慧代 理 人 賴淳良律師相 對 人 邱秀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具狀表示本件已獲得不起訴處分,聲請人本件主張無理由,不願到場接受調解等語。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進行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併取消原訂110年4月1日下午4時調解期日。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