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74號聲 請 人 蘇來旺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不動產事實上處分權存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蘇來旺以相對人趙銀章主張聲請人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巷○○ 號)為相對人所有,並要求聲請人返還系爭建物,致聲請人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受有侵害之疑慮,請求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就系爭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不再與聲請人爭執系爭建物之使用權而提起本件。惟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爭執系爭建物之相對人已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本院將續行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