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99號聲 請 人 陳中華相 對 人 林侯傳 (住居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車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中華與相對人林侯傳間返還機車等事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住居所及年籍等資料,至本院對於相對人之文書無法送達,本院因此函命聲請人於文到
5 日內補正相對人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明相對人。又上開通知已於民國110年5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以本件對於相對人之通知無法送達而不能調解,本院將續行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