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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63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相 對 人 甲○○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丙○○相 對 人 丁○○相 對 人 戊○○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已○○即游○○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已○○即游○○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12月18日死亡,相對人渠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日期: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