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2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公證書及遺囑正本。
(二)被繼承人劉蕙昌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含子輩、孫輩及以下各輩卑親屬)、繼承人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記事勿省略),已提出者無庸再行提出)。
(三)被繼承人劉蕙昌「親屬」系統表(應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並提出戶籍謄本(含已歿者)(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記事勿省略),已提出者無庸再行提出)。
(四)被繼承人劉蕙昌之「遺產稅繳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