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52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相 對 人 甲○○即戊○○之繼承人相 對 人 乙○○即戊○○之繼承人相 對 人 丁○○即戊○○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戊○○即戊○○之繼承人相 對 人 丁○○即戊○○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戊○○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戊○○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死亡,相對人渠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日期: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