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小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相 對 人 陳兆杰法定代理人 楊韓光文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協議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20日具狀表示經多次與相對人電話聯繫皆未能達成協商共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又已定之110年3月4日下午4時調解期日一併取消,附此通知。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