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32號聲 請 人 高汎平代 理 人 孫裕傑律師相 對 人 楊秀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內部分擔金額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高汎平與相對人楊秀鳳間給付內部分擔金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8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陳明其調解意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調解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本院將續行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