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原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 告 摩里莎卡部落兼法定代理 楊立人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馬里巴西部落法定代理人 鍾文榮被 告 馬太鞍部落法定代理人 黃蓮玉被 告 大加汗部落法定代理人 朝金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部落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所受利益不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裁判日期: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