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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 告 陳柚屹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李重億等人間預防不法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且該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應防止其他勞工或原告其他同事對原告進行霸凌行為」,所稱其他勞工、其他同事、霸凌行為等均未具體特定;又聲明第2項「確認被告對原告的調職命令無效」,究係何時及其內容等亦不明確,爰依首揭規定,請原告限期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案由:預防不法侵害
裁判日期: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