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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 告 蘇政雄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黃嘉琪即大鵬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闕言霖律師複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補正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財產等一切情狀,供本院作為請求慰撫金之審酌;另被告陳稱未曾提撥勞工退休金(卷第348頁)與原告所提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並未相符(卷第115至117頁),且提撥期間、級距及金額(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尚有未明,請兩造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