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被 告 乙○○
丙○○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一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0年12月29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是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