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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被 告 乙○○

丙○○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一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0年12月29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是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昌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