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1號

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原 告即 反請求相 對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簡燦賢律師(僅代理110年度婚字第51號)林怡君律師(僅代理110年度婚字第51號)被 告即 反請求聲 請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上列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110年度婚字第51號),反請求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履行同居事件(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前經本院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 儒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