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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觀光學院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觀光學院捐助章程第2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詳如條文對照表),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對照表、會議記錄、教育部110年8月2日臺教技㈡字第1100099337號函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觀光學院捐助章程第29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