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黎煥銘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富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黎煥銘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花蓮縣富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捐助章程條文條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條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91年5月8日經核備設立,並經鈞院106年4月10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修正條文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並提出花蓮縣政府函、捐助章程、董監事名冊、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印鑑證明、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就修正後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項所載之條文修正,與董事會之組織、管理方法、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有關,所為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至於其餘修正條文,與聲請人之組織無關,亦非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動,依據前述說明,無須向本院請求裁定變更組織,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聲請狀後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因格式不符,經本院於110年8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格式及內容,該通知已於110年8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函、送達證書可憑(卷115、117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故本裁定無法以前開格式不符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作為附件,在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