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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姿樺上列聲請人因與周惠竹間確認同意書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復有明定。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具體說明原因,更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李立青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