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宋增福
宋增松宋蘭枝李春德李進寶李美月李永安李永發李永生房梅蘭柯侯徐明耀陳盆竹張錦浩羅黃連英詹正勝廖竹慧羅辛妹羅玉蘭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法定代理人 藍明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容許原告及其他德基佛堂信眾在花蓮縣○○○○○路000號內從事講道、參拜等宗教活動,就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其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