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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周和妹法定代理人 李秋妹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佲達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要處分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聲明請求被告偕同辦理解除之套繪管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核本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142,600元計算,核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9,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日期: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