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翁瑞鴻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被 告 萊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炫輝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東即訴外人李義祥將其持有15萬股因買賣而讓與移轉原告,原告已分別交付新臺幣(下同)3,149,670元、2,700,000元、2,662,500元之價金,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東李義祥持有股數15萬股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以原告主張之價金計算核定為8,512,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348元,扣除前繳調解費3,000元,尚應補繳82,34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