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林金鎮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吳明益律師孫裕傑律師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林豈儀
邱一偉律師被 告 鍾芝瑜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邱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業已於本院指定之期限前,提出足以影響本件判決之事證,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前,就被告華南銀行111年8月12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調查證據狀表示意見。
三、被告鍾芝瑜應於111年10月12日再開辯論期日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