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林金鎮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吳明益律師孫裕傑律師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林豈儀

邱一偉律師被 告 鍾芝瑜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邱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12年5月5日前補正理由欄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已提出與有過失抗辯,而依現行銀行實務,臨櫃交易除須攜帶原留印鑑外,似亦須輸入臨櫃交易密碼(非金融卡密碼,而係4或6位數的密碼,此部分本院已函詢華南銀行花蓮分行,然尚未獲函復,見卷二第161頁),惟兩造有無此約定及被告鍾芝瑜於本件各筆臨櫃交易時,有無為此項操作均不明,故此部分即有使兩造查明並再為辯論之必要。

二、倘被告華南銀行之與有過失抗辯可採,則原告之先備位聲明,似無法達全數求償之目的,而被告華南銀行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與被告鍾芝瑜之侵權行為責任間,有無不真正連帶關係?原告有無變更訴之聲明必要?事涉紛爭一切解決,請原告一併陳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