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交付遺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11,828元(即原審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