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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3號聲 請 人 甲○○受監護宣告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財產,於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人乙○○於民國111年2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則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已成為遺產,屬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許可聲請人處分之餘地,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依首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儒

裁判日期:2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