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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司簡調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簡調字第266號聲 請 人 張陳阿娘代 理 人 陳思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江阿笑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通知補正相對人確實住所地址後具狀表示:相對人住所不明,請求本件公示送達,顯見本件相對人之當事人之送達狀況,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裁判日期:202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