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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644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當事人間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有送達回證在卷可參,惟聲請人於111年10月13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