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 請 人 陳汝煌相 對 人 劉芸華
張慧婷包建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芸華、張慧婷、包建萍於民國111年5月6日,各別簽立本票三紙,向聲請人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共3,0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均為民國111年6月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各設定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上開各自債務,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111年5月6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均為民國111年6月5日,違約金均按每萬元每日10元作為違約金及每萬元每日30元作為懲罰性違約賠償金,經登記在案。又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均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555 空白 空白 1428.21 劉芸華(142821分之4779)、張慧婷(142821分之4779)、包建萍(142821分之5177) 劉芸華(142821分之4779)、張慧婷(142821分之4779)、包建萍(142821分之5177)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555-1 空白 空白 67.5 劉芸華(6753分之226)、張慧婷(6753分之226)、包建萍(6753分之245) 劉芸華(6753分之226)、張慧婷(6753分之226)、包建萍(6753分之245) 003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555-29 空白 空白 60.77 劉芸華(6075分之203)、張慧婷(6075分之203)、包建萍(6075分之220) 劉芸華(6075分之203)、張慧婷(6075分之203)、包建萍(6075分之220)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92 花蓮市○○路○段000號 慈雲段 555-29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 一層34.48 二層34.48 68.96 劉芸華(6897分之255)、張慧婷(6897分之255)、包建萍(6897分之255) 劉芸華(6897分之255)、張慧婷(6897分之255)、包建萍(6897分之255)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