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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調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守鈞上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以花院楓民學111司消債調字第66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於111年5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裁判日期:202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