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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滿堂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滿堂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名冊、章程及最後股東會會議紀錄,並陳報本件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清算人之事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本件聲請選任相對人滿堂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請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30條之1、第32條第3項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滿堂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因相對人業已廢止,並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查無清算人,懇請本院依法選任清算人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11年7月7日花院楓文字第1110000787號函等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雖現經主管機關廢止依法須為清算,但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已有規定法定清算人即為公司董事,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有另行選任,而本院上開函文僅回覆聲請人「目前相對人公司在本院沒有清算程序進行,也沒有人聲請清算人」,並沒有認定相對人公司有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名冊、章程及最後股東會會議紀錄,並陳報本件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清算人之事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