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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原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 告 潘孟榛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訴訟代理人 邱德儒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秀姝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複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付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一、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與原告為祖孫關係,情誼至親且關係密切。被告主張原告父親廖益章生前欠款,取得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裁定)後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抵押物由原告繼承),原告則否認有該欠款,訴請撤銷執行程序等。本院審酌兩造身分關係及前述主張,認為本件屬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三、因兩造間另有其他爭議,現由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中(已定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進行調解),基於訴訟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原則,經徵詢兩造意見並獲致同意,爰依首開規定,移付調解,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