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
高逸軒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裁判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000年度原訴字第0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給付特留分扣減之額度,因被繼承人所有之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是否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抑或已贈予他人,尚在本院000年度原訴字第0號爭訟中。
是原告本件起訴之特留分扣減額度,需待本院000年度原訴字第0號確定後,方得特定本件遺產範圍,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於前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 儒